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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广元市征地征收房票安置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作者:guangyuanzao | 发布时间: 66天前 | 94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广元市征地征收房票安置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府办发〔2024〕18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推进广元市征地征收房票安置

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推进广元市征地征收房票安置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7日


推进广元市征地征收房票安置试点工作的

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广元市征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政策,拓宽征地征收和补偿安置渠道,满足被征收人对安置方式的多样化需求,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征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际,制定了该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优化广元市征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政策,建立征地征收房票安置制度,推进以市场为主提供安置房源的机制改革,加快征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进度,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筑牢宗旨意识,关注群众期盼,以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开展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原则,通过市场化手段,提升安置速度,改善人居环境,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依法依规,有效衔接。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严格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下,引入市场化安置房源开展征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并与现有征地征收政策有效衔接。

(三)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逐步推广、不断完善”的原则,先试点探索、评估研判、总结经验,成熟后再全面推广。

三、房票及相关概念

(一)房票。房票是指将被征收人的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后,由征收部门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

(二)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指征收部门按照征地征收补偿政策,秉承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前提,将被征收的土地、房屋按货币补偿金额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下同)的货币安置方式。

(三)票面金额。房票票面金额是指被征收人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后的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货币安置款、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和征拆补偿奖励补助及选择房票的奖励、其他奖励补助等。购买的商品房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依法依规缴纳税、费。

四、试点区域和试点对象

(一)试点区域。利州区人民政府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自身实际,在利州区行政区域内推行房票安置工作。其他县(区)人民政府在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后,也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开展房票安置试点工作。

(二)试点对象。符合《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征地征收安置条件且自愿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

五、建立房源信息库

(一)建立房源信息库。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充分知晓并同意房源信息库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购房优惠、房票结算方式等)前提下,提供房源并申请纳入房源信息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商品房候选房源归纳整理,形成房源信息库。房源信息库在试点区域的县(区)政府网站和被征拆项目现场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动态更新。

(二)纳入房源信息库的条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正常,在信用中国网站无失信记录,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客户投诉、信访事件。

2.申报项目房屋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应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预售项目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申报提供的房源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问题。

(三)房源信息库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建立房源信息库,按照要求提供房源户型、面积、套数、价格、小区配套情况、区域位置、交房时限等资料,确保资料信息真实、内容更新及时。

六、安置奖励及优惠政策

(一)房票奖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时,征收部门应给予被征收人票面金额外的额外奖励,具体奖励方式和标准由利州区人民政府制定实施。

(二)购房优惠。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在本试点区域内自主购买房源信息库中的商品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现行政策基础上给予价格优惠。

七、房票使用及核发结算规则

(一)房票实名制。房票实行实名制,根据征地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发放,对象为符合广元市征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政策的被征收人。房票可转让、继承和赠与其他人使用等,但不得抵(质)押。

(二)限期使用。房票有效期自出票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超出有效期自行作废,视为被征收人放弃房票安置,由征收部门收回房票,按实际补偿安置金额货币补偿给被征收人,不包括房票安置补贴。

(三)结余变现。鼓励被征收人全额使用房票,对购房价款低于票面金额的,经结算后货币退差部分享受房票安置奖励由利州区人民政府予以明确。

(四)严禁套现。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房,必须网签备案后才能享受房票安置奖励及优惠政策。使用房票购房的被征收人如需退房,除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一致外,还需征得征收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意,按实际补偿安置金额退还,不享受房票的安置奖励及优惠政策。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合谋套现房票,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资金拨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征收部门申请房票结算时,征收部门应在约定时间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结算,以免影响企业后续经营。财政部门和征收部门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结算一次,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对购买期房的商品房,房票结算资金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确保楼盘按期交付使用。

(六)房票结算。利州区人民政府负责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建设,相关部门业务系统与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七)其他事项。被征收人原则上不得跨县(区)行政区域使用房票购房,利州区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可以跨区域使用房票购房。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自然资源局要发挥双牵头揽总作用,加强工作统筹,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征拆中心等单位要结合职责认真履职,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落实落地。利州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房票安置试点地的主体责任,立足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在利州区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扎实推动此项工作落实落地。

(二)严格项目监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纳入房源信息库的开发项目严格监管,确保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和不动产登记,确保不发生烂尾停工、逾期交房等违约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土地管控,确保不发生逾期办证。

(三)强化房票使用和核发结算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对房票使用和核发结算的指导、监督,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区域内各项目房票使用和核发结算监督管理。

(四)积极总结经验。利州区人民政府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推进房票安置工作时,要坚持改革创新,持续补齐工作短板,发掘典型案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待政策成熟后以点带面,在全市逐步推广。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如有新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本指导意见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广元市房票凭证票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