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范广元市市长质量奖评选表扬和管理工作,经八届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广元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广元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广府发﹝2025﹞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广元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广府发〔2019〕14号)已于2024年9月到期,需即时修订完善我市质量奖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要求“完善多元化、多层级的质量激励机制,健全国家质量奖励制度,鼓励地方按有关规定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实施激励”。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要求“完善质量激励机制,健全质量品牌、质量标准、质量提升等方面的奖励措施”。参照《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和省内其他市(州)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形成本《办法》。
该《办法》包括总则、申报受理、评选表扬、监督管理、附则共计五章。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实施范围、基本原则、评选名额、牵头职责。第二章申报受理,主要明确了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受理方式。第三章评选表扬,明确了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公示公告、表扬方式、奖补金额。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举报方式、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实施时间、有效期。
《办法》主要修订了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获奖组织和个人的义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应坚持应用卓越绩效模式,积极参与公开交流、推广应用和示范展示等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标杆引领、广泛带动作用,促进全市质量水平整体提高。二是新增评选个人奖2名。为鼓励企业质量管理者和一线工人增强质量意识,提高质量水平,发现和培育质量管理先进个人勇争中国质量奖、四川天府质量奖,本次修订新增了个人奖项,并给予获奖个人2万元奖补。三是对获奖组织进行现金奖励。参照《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和省内其他市(州)奖补金额以及《广元市加快“百企千亿”中国绿色铝都建设十条政策措施(试行)》(广府办发〔2023〕24号)关于“对新获评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的规定,给予获奖组织15万元奖补。四是明确补助受理途径和主要用途。涉及企业的补助事项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局惠企政策兑现专窗受理,交办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涉及个人的补助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受理。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获奖组织和个人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创新、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