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单位。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
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工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金融工作局
市民营办
市工商联
(二)理事会。
1.首任轮值理事长单位:
2.常务理事单位:广元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广元市科技服 务中心、广元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集团、广元市企业业联合会、四川电信公司广元分公司
(三)秘书处。
秘书长单位:广元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副秘书长单位:广元市科技服务中心
(四)专业委员会。
根据企业服务的需要设立联盟8大专业委员会,由各行业有影响力、专业技术领先的单位组成,分别为:
企业需求挖掘专委会、创业孵化专委会、管理咨询专委会、技术创新专委会、投融资专委会、市场开拓专委会、法律服务专委会、信息化专委会。
(五)顾问委员会。
(一)以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为宗旨,建设以需求为立足点、以创新创业为驱动、以资源整合共享为纽带的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服务生态体系。
(二)促进国家及省、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营造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发展良好环境。
(三)健全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生态组织,立足产品、流程、模式、质量、品牌和价值,增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服务竞争力。
(四)推进联盟成员单位开展交流、对接、合作和资源共享,有效组织各类服务活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创新创业发展所需的服务支持。
(五)聚合优质社会化服务资源,打造创新创业服务资源开放式平台,催生创新创业服务新内容、新模式、新机制,促进政府、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和中小微企业的有效对接。
(六)规范联盟服务行为,加强联盟成员单位行业自律。建立服务评价机制,实行联盟成员单位动态管理。
(七)积极承担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委托的工作任务,着力推进解决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困难和问题。
为贯彻落实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更好的服务于我市经济建设、更好的为我市中小企业服务,广元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倡议在全市范围内成立广元市中小企业服务联盟,打造具有广元特色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中小企业服务联盟的成立,将有效提升和改善各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促进服务资源的共享互补,扩大信息交流范围,增进相互交流,降低服务成本,满足中小企业的服务需求,实现共同发展。
为此,我们倡议,有志于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联合起来,成立广元市中小企业服务联盟,以致力于服务中小微企业为己任,深度挖掘和拓展自身的智力资源和服务功能,联合一批实力强、信誉好、服务优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高校科研单位,汇聚优质服务资源,促进各类服务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联谊沟通,实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多方共赢,提升服务机构的发展能力服务实力,着眼于新常态下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需求,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全要素,专业化为一体的一站式全方位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中小企业多元化的服务需求。
我们倡议,在市有关部门领导下,依托广元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聚集服务资源,推动各大服务专委会的建设工作,形成常态化、系列化、专业化优质服务。
让我们大家共同携起手来,精诚团结、相向而行,积极构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发展良好生态圈,打造产业新动能,打造服务新优势,创造服务新品牌,全面开创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发展新局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聚集整合社会优质服务资源,共同推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建立梯度培育体系,推动大中小企业配套发展,特组建由投资融资、管理咨询、技术创新、法律援助、市场拓展、互联网+、检验检测、财税咨询、人力资源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广元市四川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服务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在四川省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领导、支持下,由广元市四川省中小企业服务发展中心、广元市科技服务中心、广元市四川省企业联合会、中国中小企业四川网广元市电信公司和四川省机械设计院广元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集团共同发起组建,由广元市四川省中小企业服务发展中心为联盟工作的牵头单位。
第三条 联盟依托广元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整合集成第三方优质服务资源,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全要素、专业化服务的一种合作模式或社会组织。
第二章宗旨与任务
第四条 联盟的宗旨。按照“共建、共享、共赢”的基本原则,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部署,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依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各类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高效、便利和专业化的服务,打造服务新业态,创造服务新品牌,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第五条联盟的任务
1、及时通报中央和省、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年度重点工作信息,推动联盟成员单位围绕企业发展的难点、重点和焦点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服务。
2、构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生态,打造企业服务生态链,创新服务模式,研发服务产品,打造服务品牌,不断提升联盟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
3、建立联盟成员服务评价机制,加强业务交流和工作协调,规范服务行为。
4、围绕中小微企业发展需求,集聚整合社会各类资源,积极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科技服务、法律援助、互联网+、检验检测、财税咨询、人力资源等全方位、多形式的服务。
5、充分挖掘企业服务需求,及时发现中小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可持续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6、积极承担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任务。
7、定期向政府相关部门、企业等报送服务工作动态、服务产品、服务成效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 联盟由指导单位、理事会、秘书处、专业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组成。
第七条 联盟指导单位由市相关部门组成四川省促进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包括省发改委、市省经信委、省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厅、市省财政局厅、省人社局厅等108家单位。
第八条 理事会
1、理事会的组成
理事会是联盟工作的决策机构,由常务理事单位选出1个担任轮值理事长单位。任期2年。
2、理事会的职责:
(1)审议联盟章程修改方案;
(2)向联盟成员工作大会报告工作;
(3)提出联盟发展规划和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4)审议决定联盟成员加入或退出联盟;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秘书处
1、秘书处组成
联盟下设秘书处,负责协助理事会处理联盟的日常事务。由理事会任命秘书长单位1家,副秘书长单位2家。秘书处设在四川省广元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秘书长单位由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中心长期担任。
2、秘书长单位的职责:
(1)召集和主持联盟成员工作会议;
(2)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3、副秘书长单位职责:
协助秘书长单位开展联盟工作。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
1、专业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企业服务的需要设立联盟专业委员会,由各行业有影响力、专业技术领先的服务机构组成。
2、各专业委员会召集单位职责:
(1)关心支持联盟工作,积极参加联盟活动,完成联盟分派的任务;
(2)牵头组织本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公益服务;
(3)发展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顾问委员会
1、顾问委员会的组成
顾问都是由各行业知名专家担任,由他们为联盟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把关。
2、顾问委员会的职责:
(1)为联盟发展提供政策等方面的工作指导;
(2)指导理事会推进各项重点工作;
(3)指导各专业委员会推进各项重点工作;
(4)(磋商)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联盟成员管理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团队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及较丰富的工作经验,核心成员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实质开展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促进工作2年以上。
3、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质量保证制度,在行业影响力大,资源整合能力强。
4、遵守联盟的各项规章制度,乐于向中小微企业提供免费公益或低成本服务。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1、参与讨论和表决联盟发展相关的重大决策、决议和其他事项,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联盟组织的交流、培训、展览、国际合作等活动;
3、优先享受政府扶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项目的推荐;
4、享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联盟章程、制度和相关协议,维护联盟的形象及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联盟开展的各项活动,承担联盟交办的工作;
3、经理事会书面授权,可以联盟名义开展相关活动;
4、服从联盟的指导协调,不得损害联盟和其他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5、联盟成员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凡给联盟或其成员带来损失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
成员单位申请加入流程:
(1)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质材料。
(2)秘书处按照章程进行资格审查;
(3)通过资格审查的成员单位由秘书处交由理事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成为联盟成员。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1、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退出声明,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审核,由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正式退出;
2、连续两年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除名。联盟成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长期(两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不参加联盟活动,经联盟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成员除名后两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联盟的经费来源。联盟成员自筹;政府资助;接受捐赠;服务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联盟工作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联盟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或用于业务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终止程序。须召开联盟全体成员工作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联盟成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争议解决。联盟成员单位在开展联盟服务过程中引起的任何纠纷应通过相关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理事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联盟常设牵头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联盟筹备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