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通知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政策理解把握,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耕地耕作层土壤是耕地地力的载体,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以下简称土壤剥离再利用)是保护和提升耕地质量的有效途径,对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具有重要意义。土壤剥离再利用包含剥离、运输、存储、管护、再利用等多个环节,涉及地方政府、建设单位等多方主体,需出台一个规范性文件,用以指导全省规范开展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制度和机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充分调研,自然资源厅牵头起草了《通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11月以省政府名义印发实施,有效期2年。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工作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按照“谁占用、谁剥离”原则确定相应的工作主体,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临时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
(二)实施范围。一是明确应当实施土壤剥离再利用的3类条件。二是明确6种例外情况,可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认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不实施土壤剥离再利用。
(三)实施步骤。
1.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土壤剥离再利用年度工作计划。
2.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实施单位依据本辖区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批复。
3.耕作层土壤剥离应做到应剥尽剥,剥离完成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动工建设。
4.剥离后的耕作层土壤不能立即使用需要存储的,运输至指定的存储区域,存储用地应当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期满后及时复垦。
5.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按照即剥即用、就近利用、高效利用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利用,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壤改良、土地整理复垦、耕地恢复、改造提质及绿化工程等项目。
(四)保障措施。从组织领导、实施监管、经费保障3方面提出明确保障措施。
四、主要特点
一是坚持保护优先,规定除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临时占用耕地的必须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外,占用一般耕地质量等级3等以上的优质耕地也应剥离,避免有价值的土壤被建设单位当作废土遗弃,做到优质耕地应剥尽剥。二是坚持统筹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与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恢复等工作统筹安排实施,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剥离耕作层的利用效率。三是坚持市场化方式推进,鼓励地方统筹调动各方积极性,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可实行有偿交易使用,纳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平、公正、公开交易。探索建立全省土壤剥离再利用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共享。
五、名词解释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是指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将所占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直接运输到利用点进行覆土,或先运输到指定存储区域,再运至利用点进行覆土,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壤改良、土地整理复垦、耕地恢复、改造提质及绿化工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