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考核办法》的通知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元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17年2月25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广元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广府办发〔2017〕27号)同时废止。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四川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和市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单位)。
市食品安全办及有关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区)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中明确,做到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七条 对县(区)人民政府评议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二)年中督促。按照综合督查安排,每年确定抽查督促范围,实地督促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四)年终自查。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考核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六)综合评议。市食品安全办汇总各县(区)人民政府的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年终评审意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建议,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核后按程序报审。
第八条 县(区)考核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三个等次。得分在95分以上、排名在前3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一等次,得分在95分以上、排名在第3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二等次,得分在95分以下为三等次。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县(区)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直接为三等次: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对市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单位)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市食品安全办对各部门(单位)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评分,形成考核结果建议,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核后按程序报审。
第十条 市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单位)考核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考核结果分三个等次。纳入考核的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得分在95分以上、排名在前40%的为一等次,得分在95分以上、排名在前40%以后的为二等次,得分在95分以下为三等次。
第十二条 市食品安全办将考核失分具体情况通报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后,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对存在问题组织整改,整改情况作为减分项纳入下一年度考核计分。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干部选拔任用、奖惩、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对考核结果为三等次或连续两年考核排最后1名的县(区),以及考核结果为三等次的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市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约谈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必要时由市领导约谈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第十六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