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从市林长制办公室获悉,当日广元市林长令第3号《广元市林长离任交接管理办法(试行)》经市委书记、市林长何树平和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林长董里共同签发,予以发布执行。
11月15日,从市林长制办公室获悉,当日广元市林长令第3号《广元市林长离任交接管理办法(试行)》经市委书记、市林长何树平和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林长董里共同签发,予以发布执行。
广元市林长离任交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升林长制治理效能,压紧压实各级林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责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来广视察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有关要求,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乡镇(街道)林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任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第三条 林长离任交接工作由同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林长离任交接主要内容:
(一)林长制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制度体系建立执行情况。
(二)任期内森林督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巡视巡察反馈涉林问题整改销号情况。
(三)任期内林业“三个重大”(重大案件、重大火灾、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处置情况。
(四)任期末森林资源状况(主要包括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以大熊猫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国家重点物种保护、古树名木保护、林业主导产业发展及园区建设情况等)。
(五)任期内林长制工作和森林防灭火党政同责年度考核结果、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结果。
(六)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
第五条 林长离任交接主要程序:
(一)离任者在接到离任通知后,应当如实填写《林长离任交接书》,并附相关佐证资料。对特殊事项,应作书面说明。
(二)接任者对《林长离任交接书》相关内容进行核实。
(三)《林长离任交接书》一式三份,经交接双方确认签字后生效,交接双方和同级林长制办公室各存一份,作为划分交接双方责任界线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交接手续可与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同步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后交接,延后时间不得超过离任者离任后30个工作日。
第七条 离任者对移交事项及有关数据、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接任者对有关事项有异议的,可申请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核实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林长离任应当主动办理交接手续,对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