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承担的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已进行项目验收,或按有关规定已做终止处理。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川科计〔2018〕4号)第二十七条及《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各有关单位应退回相应财政专项资金(详见附表)。科技厅于2021年9月27日向各有关单位发送了《四川省科技厅关于退回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通知》,至今未收到各有关单位退回的财政专项资金。
现科技厅将各有关单位应退回的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情况予以通告。请各有关单位见此通告后,联系科技厅相关处室,办理退回财政专项资金事宜,并于11月19日前将退款凭证上传至四川省科技信息管理系统(见下图)。
逾期未上传退款凭证的项目(课题)单位,视为拒绝退回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研失信记录实施细则(试行)(川科监〔2020〕2号)第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将按照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同时,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研失信记录实施细则(试行)(川科监〔2020〕2号)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平台、奖励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奖励、平台建设等的资格。
特此通告。
相关处室联系方式:
规法处:028-86716019
农村处:028-86711518
社发处:028-86657015
附表:应退回专项资金项目情况表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1月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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