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中办发〔2024〕22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环评〔2024〕41号)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川环委办〔2023〕11号)要求,我市对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进行了动态更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按照全国、全省、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加强生
态环境分区管控,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高水平保护推动广元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基本建立,管控体系初步形成,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35年,全市建成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广元目标基本实现提供有力支撑。
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情况
(一)生态环境管控单元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更新后,全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总数62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24个、重点管控单元31个、一般管控单元7个。
(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依据最新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管理要求,对原清单条款进行了联动更新。同时,结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区域环境特征、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情况等,制定了更为完善和准确的管控要求。
三、主要任务
(一)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落实四川省、广元市最新发展战略,围绕我市铝基新材料、硅基新材料等优势产业,优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服务全市战略发展。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为我市重大政策制定、重大规划编制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实施提供决策支撑。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成效评估作为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企业投资的引导,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依法依规设置公共查阅权限,方便企业分析项目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符合性,为企业项目投资决策、园区和地方招商部门项目引进提供指导。
(二)实施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深化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强化生态空间保护,以生态保护红线为重点,改善生态系统质量,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服务功能,进一步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协同构建广元市“一区一屏两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形成问题识别、精准溯源和分区施策的工作闭环,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防范结构性、布局性环境风险,为高质量发展腾出容量、拓展空间。统筹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治理,强化嘉陵江流域重要水生态空间管理,加强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综合考虑大气区域传输规律和空间布局敏感性等,强化分区分类差异化协同管控。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加强声环境管理,推动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用地布局协调。落实国家减污降碳相关要求,推动节能减排降碳协同增效。
(三)开展定期调整与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定期调整。5年内确需更新的,市生态环境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在充分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按程序开展动态更新。因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发生变化而更新的,应组织科学论证;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法定保护区域依法依规设立、调整或撤并以及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相应进行同步更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定期研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常态化推进共享共用、调整更新、监督落实等事项,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支撑重大规划编制、优化产业布局、指导招商引资等方面的作用。
(二)强化部门联动。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落地应用、跟踪评估和动态更新等工作的统筹协调。发展改革部门积极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区域规划编制实施充分衔接。自然资源部门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共享生态保护红线等数据,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制定行业发展和开发利用政策及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减少对生态系统功能和环境质量的负面影响。
(三)严格日常监督。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托相关监管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展动态监控,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开展现场检查并严格依法查处。对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以及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其他区域,加强监管执法,依法依规推动限期整改。
附件:1.广元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
2.广元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统计表
3.广元市生态环境准入总体要求
4.广元市各县(区)生态环境准入总体要求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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