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
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涉及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征地工作程序等方面,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键词:补偿安置
安置房面积不得少于每人30平方米
在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上,《通知》在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其他相关补偿标准制定、征地补偿费用分配、被征地农民保障、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安置等四方面分别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其他相关补偿标准如何制定?
《通知》明确,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修订工作和技术方案要求每三年组织修订,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平衡,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州)人民政府依法公布实施。
征地补偿费用如何分配?
《通知》明确,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被征地农民如何保障?
《通知》规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养老保险补偿费实行预存款制度,养老保险补偿费未足额筹集到位的不得批准征地。
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如何安置?
《通知》规定,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其中,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农村村民住宅按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的房屋重置价标准补偿,重新安排的宅基地面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采取提供安置房的,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30平方米,被拆迁的农村村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安置房购买费用,也不享受原房屋重置价补偿。原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的房屋重置价标准给予补偿。
采取货币补偿的,结合安置房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及当地房价水平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关键词:规范程序
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
在征地前期工作上,《通知》明确指出,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原途径予以公告,时间不少于十日。
《通知》指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其中,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签订协议比例应当达到100%,与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比例不低于90%。
关键词:耕地占补
非农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通知》强调,非农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数量、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由省级负责占补平衡的,除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按照耕地每亩1万元计算外,其余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按照耕地每亩3万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