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广元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监理单位遴选与使用规则(试行)》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监理单位遴选与使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单位):
现将《广元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监理单位遴选与使用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9月21日
广元市政务信息化项目
监理单位遴选与使用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监理单位的管理和使用,提高政务信息化项目监管水平,根据《广元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广元市总投资400万元以下政务信息化项目监理单位的遴选与使用管理。
本规则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政务云平台、大数据灾备中心、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数据中心及机房等)、信息资源库、共性支撑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国家标准的项目。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监理单位的遴选与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原则,按照“集中遴选、统一管理、部门使用”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监理单位的遴选与使用管理;市级部门(单位)负责确定本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监理单位的使用需求、编制监理服务预算、选择监理服务供应商、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和支付监理服务费用。
第二章 监理单位的产生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需求,结合市级部门(单位)政务信息化建设实际,确定监理单位数量、遴选方式、使用方式和考核办法,确保监理单位满足全市部门(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监理服务需要。
第六条 监理单位数量应当充分考虑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监理服务需求,按照“便于管理、利于竞争”的原则确定;服务质量应当遵循行业相关标准,按照“需求规格统一、服务内容明确、便于量化测算”的原则确定;服务费用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和科学测算,综合考虑服务需求规模、同类市场行情等因素,作为项目监理服务的最高限价。
第七条 监理单位原则上通过综合评价遴选产生,综合评价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报价、履约能力、服务方案等,确需采用其他方式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市政府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遴选入围的监理单位数量一般不低于3家,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度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监理单位产生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门户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理单位名称、监理有效期、监理服务最高限价等。经公示无异议后,监理单位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签订监理服务协议,协议期限3年。
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使用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之外,自行建设或购买服务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一)对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选择是否委托监理单位。但属于下述情况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必须委托监理单位:
涉及机房工程、通信工程、网络工程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类信息化项目;
涉及系统集成、综合布线等隐蔽工程的货物类信息化项目;
涉及信息基础环境搭建的服务类信息化项目;
涉及定制开发的软件服务类信息化项目。
属于下述情况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可以不委托监理单位:
已建成政务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服务;
购买通用的信息化设备,如计算机、通信设备、监控设备等;
购买成熟的通用软件或行业软件等。
(二)对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的应当委托监理单位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监理单位在遴选入围的监理单位中选取;因项目建设需要确需自行委托监理单位的,项目单位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市政府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
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监理按照涉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监理单位使用申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依次轮序使用的原则确定项目监理单位。经项目单位确认后,与监理单位签订项目监理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不得高于公布的监理服务最高限价。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单位政务信息化建设情况、监理服务供应商收费标准、服务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本单位监理服务使用需求。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际,结合监理服务最高限价,合理测算监理服务费用,并将监理服务费用纳入本部门(单位)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部门预算下达后,市级部门(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资金支付。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遴选入围的监理单位进行考核。考核不通过的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能通过的暂停监理服务。
第十六条 遴选入围的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则规定和监理服务合同约定,为市级部门(单位)提供监理服务,并严格遵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考核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市级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使用监理服务,并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如实反馈监理单位履约情况。
第十八条 市级部门(单位)应当委托但未委托监理单位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第十九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监理单位遴选与使用管理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对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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